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  告 國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山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 理 人 莊頌瑞律師 被  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騰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  款事件,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(下同)444萬2,115元   本息,嗣具狀擴張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,012萬5,318元本息   。請補正下列事項: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012萬5,3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 10萬1,144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萬5,055元,尚應    補繳5萬6,0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   駁回其追加之訴。 (二)原告追加請求綠山線變更設計數量-CLSM、綠山線變更設    計-預鑄手孔材料部分,因原證13-1、17均僅有原告所列    之計算式及幾張通車照片,請於繳費後7日內補正該追加    請求之對應證據及單據,並輔以文字說明,以免延滯訴訟    。 二、爰裁定如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雅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