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6號
抗 告 人 李昱陞
相 對 人 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志堅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8
日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3487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
略以:相對人雖
持有抗告人所簽發,如附表所示本
票(下稱
系爭本票),然而抗告人簽發系爭本票旨在
擔保抗
告人所經營之穎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穎杰公司)與相
對人共同向
第三人承攬台塑集團轉包訂單(下稱系爭轉包訂
單),並據此向相對人採購工程材料及軟體設計,總價新臺
幣(下同)710 萬元(下稱系爭採購契約),
詎系爭轉包訂
單
嗣遭台塑集團撤銷,因此衍生穎杰公司應承擔之義務及
債
權金額均待釐清,原審不察上情,逕允為
強制執行,
容有未
洽,
爰依法提起抗告,並求予廢棄原裁定。
二、
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
制執行,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。又本票執票人依
上開法
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及
抗告法院之裁定,僅依
非訟案件
程序,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
與否,並無確定實體上
法律關係
存否之效力,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,應由發
票人提起
確認之訴,以資解決,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
4號、57年台抗字第76號
裁判先例足資
參照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主張其持有系爭本票,並經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
,
俟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,爰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
等情,
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憑(
見原審卷第9 頁),原審經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之法定應記
載事項均填載齊備,要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,據此裁定准許
強制執行,於法並無違誤。至於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所擔保
之原因關係
暨債權範圍、金額仍有糾葛
云云,則屬實體爭執
,
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應由抗告人另提起實體訴訟以資解
決,非得以
非訟程序加以審究。從而,
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
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
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
、第449條第1 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定安
法 官 張茹棻
法 官 賴文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妮君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到
期 日 │ 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8年9月3日 │1,500,000元 │108年9 月25日 │108年9 月25日 │575452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8年9月3日 │1,500,000元 │108年12月25日 │108年12月25日 │575453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108年9月3日 │2,300,000元 │109年3 月25日 │109年3 月25日 │575454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