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海商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4,3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3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年  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年  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曹德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