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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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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海商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2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4,370元,此項裁定於110 年2 月8 日送達上訴人,上訴 人未補繳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 表在卷可稽,則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