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
上 訴 人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鉅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靖海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
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
上訴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
2 月1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
14,370元,此項裁定於110 年2 月8 日送達上訴人,
惟上訴
人
迄未補繳
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
表在卷
可稽,則上訴人之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曹德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