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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海商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 訴 人 裕成船舶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駱志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正興鐵工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12,960,22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,20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 官 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