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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消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消字第8號 原   告 張益華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      施秉慧律師 複代理人  葉信宏律師 被   告 馹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佑 被   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被   告 麻超鈞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