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
原 告 冠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田川
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
律師
蘇辰雨律師
複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
被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
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如經本院定性為
承攬契約,因有待調查事項,需再開
言詞辯
論,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,在本院高雄簡
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