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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簡字第4號 原   告 冠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田川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      蘇辰雨律師 複代理人  林靜歆律師 被   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如經本院定性為承攬契約,因有待調查事項,需再開言詞辯 論,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,在本院高雄簡 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