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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144號 抗 告 人  北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即聲 請人 法定代理人 廖永昌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 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,如逾期不補繳納,即裁定駁回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;次按,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144 號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,應徵抗告費1,000 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抗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補繳納,將 以裁定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