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4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(即原告)
法定
代理人 趙亮溪
相 對 人 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(即
被告)
相對 人兼
特別代理人 龔桂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龔桂玉(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 為本院一○九年
度訴字第一二六八號清償借款事件相對人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之特別代理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甲○○為本院109 年訴字第1268號被告郡邦
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即唯一董事,已於民國108
年12月27日死亡,該公司
迄未為變更登記,其法定
繼承人均
已
拋棄繼承,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亦無相對人聲請特別代理人
及財產清算情事,相對人為一人股東董事公司,無其他董監
事及經理可任特別代理人,為此聲請本院選任其配偶即被告
龔桂玉為本院09年度訴字第1268號清償借款事件之特別代理
人等語。
二、
按對於無
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
定代理人不能行
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
受訴
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。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
,於法人之代表人
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、第52
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上開規定,依
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
非
訟事件
關係人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郡邦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於108 年5
月27日邀約甲○○及龔桂玉為連帶
保證人,向聲請人申請定
期貸款- 非循環信用貸款新臺幣(下同)28,000,000元,簽
定有授信往來與交易總約定書、保證書,並於108 年5 月30
日申請動用貸款款項,
期間自108 年5 月30日起至111 年5
月30日止,本利應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,被告自108 年
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約已喪失
期限利益,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於催告被告清償並抵銷存款後,尚欠
2,048,036 元本息及
違約金未為清償
等情,經本院調109 年
訴字1268號清償借款卷核閱相符;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○
○已於108 年12月27日死亡,其
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事實
,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下稱少家法院)
家事法庭
109 年3 月31日高少家宗家司優109
司繼字第776 號函為證
(108 年度訴字第1268號卷第41-49 頁);本院經函詢龔桂
玉亦未具狀表示反對擔任特別代理人,亦有本院通知及送達
證書
可參( 卷第33-35 頁) ,本院審酌龔桂玉為
本件借款之
連帶保證人,且為相對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之配偶,對
本案
訴訟應有相同程度瞭解,因認聲請人聲請選任龔桂玉擔任相
對人之特別代理人,應屬
適當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玉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李月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