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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36號 抗 告 人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抗告人相對人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抗 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,逾期不補正,以裁定駁回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;次按,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,應徵抗告費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正,以裁定 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