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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寶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伶容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建簡上第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108 年度建簡上第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 108 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建簡上第4 號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當事人,為明瞭系爭事件 之訴訟實際情況及進度,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於108 年 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 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,亦為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3項所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既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且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 ,或為正當目的使用,違反者尚得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第1項、第2項規定,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,或營業所、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特 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,併此敘明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君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