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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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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 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原告與被告紳鴻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,800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,4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