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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  告 陳衍村(原名陳進焜) 被   告 富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志 被   告 太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283 、284 、285 、 305 、306 、307 、308 、309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、16、17 建號建物(權利範圍均為全部)所為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,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(下同)20,051,520元(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,52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