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  告 黃麗克 原告與被告轉角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