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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  告 宇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弘 原告與被告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1 0,85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098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 裁判費9,999 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9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