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號
原 告 許炎山
原告與
被告茂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;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
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
段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60,730 元如附表一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9,513元,然本件得暫免徵收12,415元,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
7,098 元(00000-00000 =7098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劉玟君
附表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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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項目 │ 數額(新臺幣/元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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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舊制退休金差額 │ 809,93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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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違法扣減原告工資充作雇│ 384,042 │
│ │主法定應提領勞退新制6 │ │
│ │%退休金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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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差額│ 88,811 │
│ │損失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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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特休未休工資 │ 336,34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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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提撥6 %退休金 │ 241,60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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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 │1,860,73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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