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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差額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  告 許炎山 原告與被告茂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;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 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60,730 元如附表一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,513元,然本件得暫免徵收12,415元,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 7,098 元(00000-00000 =7098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官 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玟君 附表一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  項目      │ 數額(新臺幣/元)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舊制退休金差額    │ 809,933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違法扣減原告工資充作雇│ 384,042         │ │  │主法定應提領勞退新制6 │             │ │  │%退休金       │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差額│ 88,811          │ │  │損失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特休未休工資     │ 336,342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提撥6 %退休金    │ 241,602      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合計          │1,860,730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