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
原 告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辜公怡
原告與
被告劉水樹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955,592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02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