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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  告 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原告與被告劉水樹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955,592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2,0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