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8號
原 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瑞斌
被 告 潘孟禹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本
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2871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註明幣別者同)39,527
,008元【計算式:日圓142,388,357 元×0.2776(
訴訟繫屬
日民國109 年9 月30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39,527,0
08元】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59,86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59,36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
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