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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  告 東榮海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斌 被   告 潘孟禹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   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2871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未註明幣別者同)39,527   ,008元【計算式:日圓142,388,357 元×0.2776(訴訟繫屬   日民國109 年9 月30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)=39,527,0   0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,864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 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359,364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  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