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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  告 永智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  告 百歐先施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貽稜 被   告 黃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、三、五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○ 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21樓之2、之3建物及其地下室編號B2-023、 B2-024號停車位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建物及車位之價值為 斷;另訴之聲明第二、四、五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939,900元(即上開建物含 車位於109年9月29日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5873號拍定之價額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,7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