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
原 告 永智地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宏
訴訟代理人 史
乃文
律師
被 告 百歐先施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蘇貽稜
被 告 黃金盛
上列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
告
訴之聲明第一、三、五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21樓之2、之3建物及其地下室編號B2-023、
B2-024號停車位,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建物及車位之價值為
斷;另訴之聲明第二、四、五項請求被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
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939,900元(即
上開建物含
車位於109年9月29日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5873號拍定之價額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,7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
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