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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  告 鄧宗文 被   告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毅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號00-00 、03-F R 半拖車向監理站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公司。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(即原告陳報上開 2 台半拖車之市價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