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8號
原 告 鄧宗文
被 告 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長毅
上列
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號00-00 、03-F
R 半拖車向監理站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公司。是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萬元(即原告陳報
上開 2
台半拖車之市價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