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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  告 李文哲       利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昌 原告與被告林聖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「請求金額」欄所示,各應繳納如 附表「應繳金額」欄所示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原告   │請求金額  │應繳金額 │ │號│    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⒈│李文哲  │433,203 元 │4,740 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⒉│利偉運輸股│382,930元  │4,190 元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      │ 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