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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  告 蔡宜宏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(法扶律師) 原告與被告翱翔實業有限公司、李忠明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571,895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642元。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 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,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