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2號
原 告 蔡宜宏
訴訟
代理人 蔡志宏
律師
(法扶律師)
原告與
被告翱翔實業有限公司、李忠明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571,89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642元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
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80號受理中,如原告之聲請經
駁回確定
,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