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4號
原 告 宇挺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明芳
上列原告與
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7
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6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