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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  告 宇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7 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6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