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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  告 張簡正偉即大發食材行 原  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正偉 被   告 吳佩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係請求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,原告請求被告 刊登道歉啟事,以回復其二人之名譽,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, 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