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3號
原 告 宇達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國盛
訴訟代理人 柯麗華
被 告 台灣寶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濼嬿
上列
當事人間
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
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0,000元
,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拆除已施作物並回復原狀,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296,000元【290,000元+6,000元(即原告陳報
回復原狀所需費用)=296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
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,540元,尚應補繳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