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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  告 宇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盛 訴訟代理人 柯麗華 被   告 台灣寶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濼嬿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0,000元 ,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拆除已施作物並回復原狀,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296,000元【290,000元+6,000元(即原告陳報 回復原狀所需費用)=296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 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,540元,尚應補繳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