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6號
原 告 豐晟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福成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長冠營造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160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3,142元,應繳
第一審
裁判費11,3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0,8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