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  告 吳榮三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麗真、周宗伸、大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 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先位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,324,886元,備位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462,500元 ,因先、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,不合併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擇高應為5,324,886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3,7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