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號
原 告 吳榮三
訴訟
代理人 黃國瑋
律師
原告與
被告吳麗真、周宗伸、大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
解除契約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
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
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先位
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,324,886元,備位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462,500元
,因先、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關係,不合併計算其訴
訟標的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擇高應為5,324,88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3,7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