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7號
原 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光蕙
被 告 黃裳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世忠
被 告 呂盈德
謝素真
謝慶奮
鄭乙仙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如附表一、二、三所示
不動產(下合稱
系爭房地,依序分稱系爭58之5 、58之13、59之
1 號房地),分別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、109 年4 月18日、10
8 年5 月31日之買賣關係不存在,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之
所有權
移轉登記,回復登記為被告黃裳開發有限公司(下稱黃裳公司)
所有,及請求撤銷系爭59之1 號房地於109 年4 月8 日之夫妻
贈
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,並請求塗銷系爭59之1
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回復登記為被告謝慶奮所有。
是以本
件先位聲明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為斷,故核定本
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789,625元【計算
式:系爭58之5 房地價額2,476,800 元+系爭58之13房地價額2,
491,900 元+系爭59之1 號房地價額5,820,925 元=10,789,625
元】;原告
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房地分別於民國109 年7 月8
日、109 年4 月18日、108 年5 月31日之買賣債權行為及分別於
109 年7 月10日、109 年5 月13日、108 年5 月31日所為之所有
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,並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,回復登
記為被告黃裳公司所有、撤銷系爭59之1 號房地於109 年4 月8
日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,並請求塗銷
系爭59之1 號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,回復登記為被告謝慶奮所
有。
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
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
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
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
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參照)。
經查,本件原
告主張之債權額為2,771,998 元,原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價額為10,789,625元,是以本件備位聲明,訴訟標的價額為2,77
1,998元,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收先、備位較高之訴訟標的價
額為核算基準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,789,62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06,9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
判費及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美秀
附表一:(系爭58之5號房地,價額合計2,476,8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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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 │土 地 地 號 │面積 │公告現值 │權利範圍│ 價 額 │
│ │ │(㎡)│(元/㎡) │ │(新臺幣,元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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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高雄市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│108 │11,500 │全部 │ 1,242,000 │
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 計 │ │ │ │ 1,242,000 │
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:價額=面積×公告現值×權利範圍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建物門牌 │建物課稅現值 │權利範圍│ 價 額 │
│ │ │(新臺幣,元)│ │(新臺幣,元)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號 │1,234,800 │ 全部 │ 1,234,8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 計 │ │ │ 1,234,8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(系爭58之13號房地,價額合計2,491,9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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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土 地 地 號 │面積 │公告現值 │權利範圍│ 價 額 │
│號│ │(㎡)│(元/㎡) │ │(新臺幣,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 ○號│108 │11,500 │全部 │ 1,242,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 計 │ │ │ │ 1,242,000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:價額=面積×公告現值×權利範圍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建物門牌 │建物課稅現值 │ 價 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,元)│(新臺幣,元)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│1,249,900 │ 1,249,9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 計 │ │ 1,249,900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:(系爭59之1號房地,價額合計5,820,925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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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土 地 地 號 │面積 │公告現值 │權利範圍│價額 │
│號│ │(㎡)│(元/ ㎡) │ │(新臺幣,元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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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│182.95│11,500 │全部 │ 2,103,92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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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合 計 │ │ │ │ 2,103,925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:價額=面積×公告現值×權利範圍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建物門牌 │建物課稅現值 │價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台幣:元)│(新臺幣,元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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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號 │3,717,000 │ 3,717,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 計 │ │ 3,717,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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