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7號
原 告 一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炳輝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漢杰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
字第16298號),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34,064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5,7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