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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  告 一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輝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漢杰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   字第16298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  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34,064元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24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5,7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