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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  告 大坦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宏緯 原告與被告國豐材料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9,055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志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