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36號 原   告 許素珍       許淑玲       許淑娟       許暄庭       許介豪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  告 陳桂雄 被   告 雄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瓊 被   告 芳誠塑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占用面積661. 16 平方公尺之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地上物拆除,返還系爭土 地予原告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。按系 爭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10,9 04計算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,209,289元【計算式:10,90 4元/㎡×661.16㎡=7,209,289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2,379元。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 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