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  告 陳金守即晉佑企業行即根宏企業行 原告與被告泰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,174,4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58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