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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本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  告 合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安 被   告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