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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  告 陳月英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(法扶律師) 原告與被告茶之魔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26,17 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167元。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,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 號),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 年  1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