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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  告 川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原告與被告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577,458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,5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