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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  告 郭泰佑 原告與被告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;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 000 元;於非財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 分別徵收之;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 或資遣費之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、第77條之14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,184元如附表一,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 元,然其中附表一編號2 、3 部分,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,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 之2 即667 元(1,000 元×2/3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此部分應 繳納裁判費333 元(0000-000 )。另原告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部分,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3,000 元,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,333 元 (333+3000=3333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此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玟君 附表一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  項目      │ 數額(新臺幣/元)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年終獎金       │ 20,000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資遣費        │ 6,250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謀職假工資      │ 1,934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 合計          │28,184         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