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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  告 郭泰佑 被   告 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明定。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 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,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5 月5 日送達予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;而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,是揆諸前揭規定,其起訴自非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