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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  告 力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捷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7,62 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9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