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
原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洋城
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南諦企業有限公司核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6308 號),而
上開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87,841 元,應繳
第一審
裁判費61,29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,尚應補繳60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