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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 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一、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南諦企業有限公司核  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6308 號),而上開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  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87,841 元,應繳   第一審裁判費61,29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60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