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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  告 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威克萊焊接工程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  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32,724 元,應繳裁判   費5,84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   5,340 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