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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  告 均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煜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      林司涵律師 原告與被告鏂維科技有限公司、吳開運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3,92 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