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
原 告 均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煜頎
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
律師
林司涵律師
原告與
被告鏂維科技有限公司、吳開運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3,92
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家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