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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  告 新乘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卿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原告與被告騰荃能源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8,944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