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1號
原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姜容
人
原告等與
被告愛荷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
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「請求
金額」欄所示,各應繳納如附表「應繳金額」欄所示金額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王敏東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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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原告 │請求金額 │應繳金額 │
│號│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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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⒈│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│1,000,000 元│10,90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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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⒉│王姜容 │200,000 元 │2,100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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