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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  告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姜容 人 原告等與被告愛荷美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 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「請求 金額」欄所示,各應繳納如附表「應繳金額」欄所示金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3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原告        │請求金額  │應繳金額 │ │號│          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⒈│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│1,000,000 元│10,900 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⒉│王姜容       │200,000 元 │2,100 元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