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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金鴻明 代 理 人 林怡君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 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 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 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 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 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 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 千元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,947 元,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 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但書之規 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此部分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