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
聲 請 人 金鴻明
代 理 人 林怡君
律師
聲請人與
相對人愛能視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
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。
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
庭之法官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
期間先命
補正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
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
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,因
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(下同)
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
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
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
千元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,947 元,聲請人應繳納勞動調
解聲請費1,000 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但書之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此部分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
書記官 劉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