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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協議書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  告 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宇昇 人 被  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協議書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原 告起訴請求撤銷兩造於民國108 年11月1216日所訂立協議書之法 律行為,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 產權訴訟,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 第77之12條規定,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,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