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4號
原 告 盧盛英
訴訟
代理人 駱怡雯
律師
原告與
被告陳水哖、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