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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 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一、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山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、歐朝勝、黃柏蒼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9   46號),而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00 萬元,應繳第   一審裁判費302,4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301,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  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3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