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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  告 陳嫌 被   告 金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