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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股東會決議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  告 陳嫌 被   告 金水紅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召集之股東臨時會決議,核此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財產權訴訟,又按原告主 張及所提出之證據,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,故 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,應以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核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 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