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  告 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被   告 賢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洋 被  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,234,063元(即原告陳報 之交易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,1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宏